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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了“关于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公示称,反馈的全省水泥企业共性问题,
1、黔南州为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2线月,该项目还是实行由省级核准的项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2009年8月核准黔南州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二期一条窑径4.8米、产能为4000吨/天的熟料生产线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在《若干意见》中对水泥:严控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水泥清理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清理内容为,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不是满足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我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2010年11月16日工信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条件》明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该项目属当时《意见》所指在建违规项目。文件明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项目是在41号文件下达后建成的,所以该项目应是经过中央有关部委认定的。在认定时,该项目应该也快基本建成了,大窑早就入位了,核准窑径4.8米,却建了5.6米。在处理在建违规项目认定时,为什么窑径5.6米的建设内容能过关?
项目(即使)“混”过了清理、认定,到了试生产阶段,按当时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别的环境保护的方法的落实情况做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别的环境保护的方法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建筑设计企业才可以进行试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4年7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办法》首次提出了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要求,Φ4.8米窑对应产能规模为5000吨/日;Φ5.6米窑对应产能规模为8000吨/日。《办法》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
在“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的整改情况项内容是,按照“实际产量不大于批复产能”要求,2024年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二线万吨,产量均控制在批复产能范围内;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0.89Kgce/t,水泥单位产品能耗82.32Kgce/t,均控制在限额标准内[参考《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GB16780-2021)]。贵州省水泥产能过剩较为严重,以错峰而停窑时间偏长。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实行错峰生产,每条线天,四季度不少于60天。
*按《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的线万吨。现按公示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水泥产能置换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原函(2023)407号)确保“实际产量不大于批复产能”的规定组织生产,落实熟料、水泥产量调控要求,确保第二条生产线年熟料和水泥实际产量不超过124万吨。
2024年10月17日工信部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主管部门在解读为什么取消产能换算表,取消后如何确定产能数据时称,《实施办法》取消核定产能规模的产能换算表,主要考虑随着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单纯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为依据核定的产能已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生产能力。《实施办法》明确,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确定产能,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为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对于实际产能大于备案产能的合规生产线,可按本办法补齐差额产能并完善备案、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规定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用于技改或补齐已建成项目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在《实施办法(2024年本)》中,实际产能是指生产线在实际生产中能达到的产能。而之前的实施办法中实际产能为按窑(外)径依照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的产能。
不久前,贵州省公示了一条2011年5月建成6833t/d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补充产能置换方案,方案显示,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Φ5.4/5.8×78m回转窑一条,(原)设计产能为4500 t/d,补充后设计产能6833t/d。重新备案产能为6833t/d,也只及到按以前施行的产能换算表推算出8500t/d的80%。这也算是向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的统一跨出了一大步。
当然,按核准产能组织生产是企业的权利。监督部门也按核准的产能检查。何况,实际情况是现生产线按核准产能生产时,能效还能达到了国标规定的限值,但毕竟是大马拉小车,工艺上匹配明显不合理。《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理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所以,